
为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加对走逃(失联)企业的震慑和打击力度,2018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将“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发票等行为,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的”明确作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对外公告。
走逃(失联)案件包括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前已经走逃(失联),以及税务局稽查局作出行政决定后走逃(失联)两种情形。对于未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走逃(失联)案件,经税务机关查证处理,进行公告30日后纳入公布范围;对于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或者《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已超过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后,或者经行政复议或者法院裁判对此案件最终确定效力后,纳入公布范围。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惩戒措施包括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当事人采取联合惩戒和管理措施等。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公告期限为3年。已对外公告的具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的走逃(失联)案件当事人,在公布后能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李剑 记者樊正太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