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徐缨智、蒋诗逸)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是一个再也浅显不过的道理,但有人非要抱着侥幸心理,最终造成不可估量的后果。
近日,由大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熊某某危险驾驶案”在大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到亲戚家帮忙办理丧葬事宜,酒席上熊某某饮下三两散装白酒后,驾驶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顺河街、蓬莱路向大英县城方向行驶。19时许,当行驶至蓬乐路8km+400m处时,与对向行驶的一辆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致使熊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货车司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熊某某受伤昏迷,便立即送其赶往医院治疗。
12月19日,熊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鉴定,熊某某血液乙醇浓度为324.7毫克/100毫升。
检察官认为,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6日,大英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大英县人民法院起诉熊某某,法院于12月2日以熊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还是那句话,酒后不开车!什么车都不行。严守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