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遂宁市安居区市场监管局拦江市场监管所接到某商家向未成年人销售手机的投诉。该所立即联系投诉人,经调查,某手机销售商家向两名未成年小孩(同一家庭)售卖手机价值1100元、1490元手机两部,投诉人希望商家退还价值1490元的手机诉求。
该所执法人员组织手机销售商家与投诉人进行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该商家在未征得家长同意的前提下,向未成年人售卖手机,事后也未向监护人得到追认,表明该销售行为无效。经过执法人员协调,商家同意退货退款,但鉴于该手机已经使用过,只能退给投诉人1200元,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最后在拦江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见证下,商家将1200元现金退还给投诉人。投诉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