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四川法治研究网!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一线传真 | 社会与法 | 最新法规 | 领导访谈 | 理论调研 | 公安 | 法院 | 检察 | 教育 | 卫生 | 国土
最新资讯 | 大案要案 | 案例评析 | 深度追踪 | 专题展示 | 司法 | 监狱 | 交警 | 税务 | 水电 | 乡镇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最新资讯
 
最高奖励1万元 遂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新规出台
时间:2023-09-01 09:25:01  来源:

  8月30日,遂宁市生态环境局举行2023年第三次新闻发布会,通报《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六章十七条,对举报途径和奖励条件、奖励范围和标准、奖金发放及监督管理等做了明确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通报指出,《办法》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并结合遂宁市实际,对《遂宁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进行再次修订而形成,针对公众举报奖励的门槛、举报方式和奖励标准等进行调整,特别增设了网格员举报参与奖等内容。

  《办法》指出,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网格化管理途径、新媒体等方式参与举报奖励。获取奖励的举报内容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属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范围;二是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未被媒体曝光;三是与生态环境部门认定的违法事实基本一致;四是经生态环境部门查证属实并实施行政处罚或移送公安机关。

  在奖励范围和标准方面,经查证属实对被举报对象采取不同处理方式给予举报人对应的奖励金额,奖励金额分为5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5000元、10000元六个档次。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被举报对象再次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人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金。符合奖励范围、条件的举报,办案机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或移送公安机关的移送文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奖。举报人应在30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银行卡信息给办案机构进行领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奖励。

  《办法》明确指出,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能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也不能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否则将依规依法追究纪律、法律责任。对扰乱举报秩序或骗取奖励资金的,也将进行相应追责。

  “《办法》旨在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有效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生态环境治理方式,进一步倡导生态环境保护全民参与、共治共享。”据遂宁市生态环境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谭文先生介绍道。

 
四川法治研究网:版权所有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部分转载于网络,信息作为参考。本站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