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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遂宁劳动仲裁3.3
时间:2016-03-03 16:35:02  来源:本网原创

 

遂宁市金玛典当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璐、乔杜娟、刘杨等3人与你单位二倍工资争议一案(遂劳仲人案字[2015]443-445号),本委已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遂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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