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杨波)“谢谢你们,有了你们的法律援助,让我收回了被别人骗取的房屋......”近日,受援人何某均双手捧“为民维权永感恩,法律援助情谊深”锦旗来到阆中市法律援助中心激动地说。
阆中市彭城镇碑垭村村民何某均于2016年4月20日信访,反映本村雍某华一房多卖,现已逃走一年,曾多次找领导解决,由于本人(房主)不在,未能得到解决。4月21日中共阆中市委群众工作部向阆中市司法局转来编号为走访2016042005“市委市政府领导工作日接待群众来访登记表”信访件,市政府领导批示“请本人上诉法院,鉴于该同志身体残弱,请司法局给予法律援助”。阆中市司法局收到信访件后,领导非常重视,并安排由法律援助中心负责办理。
随后,法律援助中心将何某均通知到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何某均称,2014年7月31日,其本人购买雍某华修建的位于阆中市彭城镇彭城场学校旁房屋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单价为1300元/平方米,签订合同时交购房款109500元,2014年8月6日将下欠房款20500元全部付清,双方约定2014年8月底交房。后发现他人在其所购买的房屋内打线槽、安线管,经了解得知他人于2014年9月购买了该房屋,房价为150000元。2016年1月份,王某因借给雍某华100000元钱未还,强行将该房屋作抵占有使用至今。来访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调解未果,于是向阆中市人民政府信访局信访。
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来访人提出的要求,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答和法制宣传,认为该案涉嫌合同诈骗,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受援人根据自己的意愿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于2016年5月6日来访,将书写好的刑事控告书及相关材料提交到公安机关,要求立案侦查。法律援助机构并作了工作衔接、沟通。公安机关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按照规定予以立案审查。通过公安机调处和法律援助机构的法规宣传,雍某华与何某均达成房屋买卖协议,由何某均出资购买雍某华的房屋归何某均所有,现何某均购买的房屋现正在装修
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援人何某均向阆中市法律援助中心送来印有“为民维权永感恩,法律援助情谊深”的锦旗表达感激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