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德林 杨波)3月16日,笔者从阆中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杨波处获悉,该中心用近2个月时间,经多方协调努力,成功办结一起因残疾人在公交车上权益被侵犯而获赔6元车票费及1000余元损失费,一起侵权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夏参和唐义决到阆中古城旅游,由刘浪随行陪护。一日,三人在乘坐公交车时,夏参、唐义决向驾驶员出示了各自的残疾证书,驾驶员不同意给夏参、唐义决及陪护人刘浪免费,三人只好付费6元购票乘坐公交车。次日,三人再次乘坐公交车时,公交车驾驶员仍不同意给其三人免费。由此,双方发生纠。三人游古城景点亦发生类似纠纷。
三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公交公司不遵守法律规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17年1月7日,三人来阆中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起诉公交公司,要求退还购车票款并赔偿损失。
与公交方的纠纷,派出所民警曾出面调解时,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已口头向夏参、唐义决及刘浪三人赔礼道歉。
法律援助中心主任杨波同志热情接待了当事人,并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述说和请求。案件因涉及残疾人身份特殊,到旅游景点旅游未能享受国家的优惠政策,且该案件比较典型,影响力较大。法律援助中心对案件非常重视,给当事人分析了案件情况,并做了大量的法律知识宣传和安抚工作,并将案件立即指派到四川侯文律师事务所办理,并责成律师事务所对该案件立即收集证据后审查立案,做到快审快结。法律援助中心对该案件办理过程全程跟踪,同时支持、配合承办单位快速办理案件。
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由某公交公司退还夏参、唐义决及刘浪车票款6元和赔偿三人损失千余元。该起因残疾人旅游时受到侵权的案件划上了圆满的句号,受到当事人高度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