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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高坪醉酒驾驶酿惨剧三死三伤
时间:2019-01-07 16:30:20  来源:

 

1月5日凌晨,南充市高坪区江东大道四段公交车站斜对面,发生一起严重车祸事故。据事故所在辖区的南充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通报称,事故由肇事司机吴某某醉酒驾驶一辆川R***61小型轿车碰撞右侧路沿及护栏引起,导致车内3人当场死亡,另有3人受伤。目前,相关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1月5日下午,南充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就此事发布通报称:
1月5日2时29分接到110指挥中心处警指令,江东大道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有人员伤亡。接警后,大队值班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开展伤者救治、交通引导、现场勘查等工作。

经初步核查,5日2时19分许,吴某某(男,26岁,顺庆区人)酒后驾驶川R***61号小型轿车,沿江东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距下中坝大桥引桥100米处时,车辆碰撞道路右侧路沿及护栏,导致车内驾驶员吴某某等3人当场死亡、另3人受伤。经全力救治,3名伤者暂无生命危险。经检验,驾驶员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目前,相关调查工作仍在进行中。

警方提醒广大交通参与者,珍爱生命、拒绝酒驾、文明出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2018
酒后驾驶: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酒后驾驶和醉酒驾驶的检测标准
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每百毫升20毫克,并小于每百毫升80毫克为酒后驾车。
醉酒驾驶:如果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每百毫升80毫克为醉酒驾车。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关于酒驾醉驾的处罚标准说明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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