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李莉)家住南充市顺庆区荆溪街道办事处冒水堰村73岁老人刘某(女)经人介绍于1980年与何某再婚,何某有3个儿子。刘某嫁给何某时,何某最小的儿子何小宝才7岁,刘某将何小宝当亲生子看待,很辛苦将其抚养成人。同时,刘某夫妇出资购买集资住房一套,何小宝出资装修,房权确认为何小宝所有。
2012年3月何某因病去世,几天后,亲人在场,刘某与何小宝经协商,由何小宝一次性给付刘某赡养费5万元,约定2012年9月付清,赡养义务终止。
此后何小宝对刘某不理不问,刘某没有计较。刘某随着年龄增大,体弱多病,多次向何小宝提出给付赡养费,但都被何小宝以每个子女都应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拒不支付约定的5万元赡养费。
刘某无奈之下找到了冒水堰村委会,村委会建议刘某向荆溪司法所申请法律帮助。司法所了解刘某具体情况后,高度重视,决定人民调解。
司法所考虑到赡养纠纷必竟是家庭问题,涉及亲情,于是,司法所邀请了冒水堰村委会书记、主任以及刘某和何小宝的共同部分亲人到场,荆溪司法所李所长从赡养义务、2012年双方签订的协议内容入手,深入浅出地给老人、何小宝以及他们共同的亲人就案讲法,说明利害,同时,从道德、法律、亲情的角度深入细致地做调解工作,最后何小宝表示愿意履行赡养义务,并达成调解协议,由何小宝一次性支付刘某赡养费4万元,刘某从何小宝住房搬离到其他子女处居住。
刘某恢复宁静和谐生活,老人拉着李所长的手激动地说:“感谢李所长,是你耐心细致工作方法,娴熟的法律知识,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化解了我与儿子的矛盾,让我晚年衣食住行有了依靠,非常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