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网讯(张金柯)近日,遂宁市食安办联合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市、县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人员共30余人,在蓬溪县人民法院参加了当事人凌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的公开开庭审理旁听,庭审情况也同步进行了直播。

庭审现场的刑事审判环节,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列举了当事人在餐饮服务活动中向卤制品中添加亚硝酸盐并进行销售的相关证据,在法庭主持下围绕该案定罪证据的“三性”和辩护律师进行了辩论,当事人对公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承认。随后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判环节,公诉人起诉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庭审结束,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宣判,当事人违反了《刑法》第144条之规定,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承担3718.8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旁听案件庭审、直播案审现场等活动,增强了食品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诚信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了监管执法人员的程序意识,证据意识和规则意识,充分体现了遂宁市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零容忍”态度,进一步推动了食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制度的落实,起到了“审判一个案、教育一批人、震慑个行业的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