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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对象就业情况特点、原因及对策
时间:2019-10-19 20:33:38  来源:

  近年来,南充市嘉陵区每年都有大量的社区矫正对象回归社会。对于大多数社会矫正对象来说,重新融入社会并不顺利,被当作社会潜在的不安定因素。为认真贯彻张军检察长提出“要树立治本安全观,不仅维护刑事执行场所监管秩序稳定,关键要促进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向社会输出‘合格产品’”刑事执行工作新要求,让社区矫正对象早日回归社会,南充市嘉陵区院对辖区近三年社区矫正人员的谋生就业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梳理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相关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社区矫正人员就业特点

(一)谋生就业比例不高。

  2018年,全区动态保持社区矫正人员300人左右,已就业人数约占61%。有的司法所社区矫正人员就业比例不到60%,如城区某司法所2018年8月的社区矫正对象总数为96人,已就业仅有57人,就业率约59.4%。

(二)非稳定就业人员比例较大。

  在已就业社区矫正人员中,从事杂工、短工、苦力的人员占据较大比例,约为75%,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情况并不稳定。这部分人就业场所多为临近周边建筑市场,工作内容多为挖地沟、搬杂件、搞装修等杂工临时工,工种更迭变化快,工期较短,几月甚至几天,没有定数,忙碌奔波大。

(三)就业收入普遍较低,缺乏社会保障。

  从调查结果来看,已就业社区矫正人员在工作中与用人单位或雇佣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不足5%。由于岗位受季节性、人员流动性、就业市场竞争性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社区矫正对象的工作时常不稳定,劳动强度大,月收入较低,大多数为2000元左右。同时,因岗位的临时性和自身的弱势,已就业人员绝大多数没有获得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

(四)就业渠道有限,且受地域、社会认同等因素制约明显。

  从调查结果来看,社区矫正对象获得工作岗位的途径主要为亲朋推荐、自谋职业等形式,就业渠道狭窄。同时,社区矫正对象受属地管辖的制约,无法到周边县市谋生就业,就业流通性差。部分用人单位或雇主对社区矫正人员比较挑剔,缺乏对其足够的社会认同,存在就业歧视。

  二、社区矫正对象就业比例较低的原因分析

(一)矫正对象个人素质不高。

  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人状况因素,对其谋生就业影响突出,其中主要包括年龄、健康状况、技术技能、文化程度、之前的犯罪行为、家庭状况等因素。问卷调查结果显示,找不到工作的矫正对象大多集中在40岁以上,50岁以上的矫正对象基本难以实现就业。社区矫正对象主要从事技术含量较低的体力活,身体状况几乎成为决定性因素。拥有一技之长的矫正对象往往能够比较容易地找到工作。调查结果显示,暴力犯罪对象比过失犯罪或偶然犯罪对象受到更多社会歧视,就业更加艰难得多。

(二)现有政策制约了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前景。

  现有的法律政策主要从三个方面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就业产生限制:就业范围限制、前科报告、地域限制,三个方面都对矫正对象的就业产生了消极影响。部分法律法规将受到刑事处罚作为特定职业的禁止范围,将社区矫正对象从该种职业人员范围之中予以排除,使矫正对象的就业范围变得狭窄了,增加就业的难度。《刑法》第100条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报告前科。虽在表面上不对矫正对象的就业产生任何限制,但实质上在用人单位选择矫正对象时为其提供了“有色眼镜”,往往造成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隐形歧视。社区矫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社区矫正人员应在所在辖区区域范围内活动,社区矫正人员择业地域因而限制在其辖区。社区矫正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把谋生就业纳入请销假范畴,因就业请假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也要受每年请假时限最长为60天的限制,无法长期在外地固定就业。

(三)社会对社区矫正对象认同程度低。

  社会认同,是指社会对对象的包容、认可、接受程度。社会或者用人单位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初步判断往往预设了其犯罪事实的前提,大部分人在深入了解矫正对象前会形成一定偏见。这对矫正对象的再就业是致命的打击,因为雇主在同等条件下显然更愿意雇佣没有犯罪污点的人员。雇主在选择雇员时不选择矫正对象,往往会考虑雇佣矫正对象会产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经济成本比其他人员更高。

  三、关于完善社区矫正对象就业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取消对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地域的限制。

  适时取消对矫正对象就业地域的限制,将外出务工、经商等谋生行为纳入请假范畴,确需外出务工的社区矫正人员提交就业情况证明、担保证明、与务工地监管人的联系方式等,可外出就业。同时,加强对其外出就业的监管,社区矫正对象应有规律地进行跨界活动且定期返回。司法行政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部门可加强沟通协调,发挥整体优势,完善保障社区矫正执行配套工作体系,共同推动建立社区矫正人员司法异地协助管理平台。

(二)加大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扶力度,促进其提升社会回归能力。

  强化民政、教育、社区等部门和基层组织的沟通配合,推动形成跨部门的矫正对象帮扶机制,对矫正人员就业提供资金或技术支持。建立矫正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基地,对特殊困难的矫正对象根据个人意愿、自身特点条件,在提供技能培训、再就业帮助,积极为矫正人员回归社会、适应社会发展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三)加强法制宣传,营造关爱矫正人员的社会氛围。

  通过多种手段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教育、感化和挽救社区矫正人员的浓厚氛围。通过法制宣传纠正偏向性认识,加强对企业、雇主的宣传教育,向其灌输支持保护矫正对象的必要性、取缔错误理解。通过正面报道树立典型形象,对在矫正期间,改过自新,积极创业就业,主动遵守法规,踊跃见义勇为,成效突出的矫正对象的正面事例要进行广泛报道,提高社会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认同程度。(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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