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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和减少征收拆迁案件的建议
时间:2021-02-21 23:15:19  来源:

  本网讯 (强春艳)无论是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都事关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保障。征收拆迁仍是社会矛盾的集中领域,2020年,南充市行政案件受理件数共799件,其中征拆案件占比近四分之一。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征收中被诉行政行为的类型,包括履行法定安置补偿义务、产权认定错误、强拆程序违法等,引起争议的原因主要是:

  一是南充市征拆工作的执行依据亟待科学修订。南充市集体土地征拆实施依据文件是(2013)18号《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和(2013)19号《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规定中,因对人员安置和房屋拆迁的责任主体设置不同一(人员安置是市国土管理部门、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是区政府或指挥部、街道办),与同期的(旧)土地管理法规定(市县政府国土管理部门)不相符,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诉求履行(安置补偿)法定职责的纠纷,群众首先起诉实施主体,但因不是法定主体而被认定起诉错误、被驳回,群众又重新起诉法定主体(市自规局),同一个诉求,历经两级法院才解决了程序问题,造成了大量司法资源浪费。同时,这两个文件都是根据2004版的《土地管理法》制定的,但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对征地主体(原是市县政府,修订后是县级以上政府)、征地程序(增加了征地批前相关工作)、征地补偿(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了旧法的年产值标准)等进行了调整,故该征拆执行文件也应相应修订调整,以确保依据的合规性。

  二是现有产权认定原则标准不统一。对农村被拆迁房屋产权认定适用,因目前产权认定标准(原则)不统一,有的是按“有证认证、无证认人”、有的是按“人证结合”来认定产权,特别是“人证结合”原则与《物权法》规定相冲突,导致被拆迁人对产权认定结果不服而发生争议纠纷。

  三是目前只认被拆迁户户主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做法,容易引发家庭共有权人内部分割争议,实施单位常被卷入讼争中。农村房屋是按户确认产权,虽登记在户主名下,但属于全体农业人口的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特别涉及离婚家庭,虽弱势一方离婚离家后但产权共有关系仍在,在与户主签订和履行该户安置补偿协议中未通知、未让共有权人参与的,容易导致分割纠纷。

  四是对“问题权证处理”机制不健全,不能及时撤销或注销处理,滋生“钉子户”,阻碍整个拆迁项目推进,进而倒逼强制拆除而引发纠纷。

  特别是“人证不符”(即被拆迁人所持有的土地证或用地审批件属重复审批、或属拆旧建新旧房未拆旧证未注销、或无权属来源等违反“一户一宅”规定而取得)情况下,因“问题权证”职能部门未及时进行撤销或变更或注销处置,被拆迁人手中持有,在拆迁中以此为据要求产权认定和补偿,但实施单位为预防“重复补偿”的错误而不敢把“问题权证”作为合法补偿依据,导致发生分歧,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直接引起信访、缠访及行政诉讼。

  综上,地方政府既要完成好征收拆迁任务,保障建设项目及时用地,推进经济跨越式发展,还要妥善处理好城市发展过程中的公共利益和私有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依法维护好日常生产生活所需的正常秩序和稳定环境,才能减少和避免社会矛盾。为促使行政机关在城市化进程中秉持尽责担当的理念,依法行政,规制侵犯群众权益的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征收拆迁案件,增强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建成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提出以下建议:

  一、及时修订南充市集体土地征拆文件,保障征拆工作执行依据规范、合法。

  南充市18、19号文件内容,已不适应新的土地管理法,应及时修订,设定更科学、规范条款,保障新征拆项目的有法可依和实施依据的合法性、准确性,从源头预防被诉风险。

  二、建立统一的产权认定标准和原则制度并严格执行。

  制定详细、具体、全面的专门产权认定文件,统一农村被拆迁房屋产权认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农村房屋权属认定及具体标准,从根本上解决核心利益之争。

  三、建立农村被拆迁房屋共有产权人的权利保护制度,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准确收集被征收户的人员、关系、法律文书等信息,在征收补偿的各个重要环节通知共有人参与,向各个共有人释明安置补偿标准,保护共有人权利。

  四、建立“问题权证”快速纠错联动机制,违法必究、自错自纠。

  对拆迁项目中发现的“问题权证”,要快速纠错,开通“绿色通道”,建立实施单位、国土、房管多部门协作的联动工作机制,把“问题权证”及早核查、及时处置,消除法律障碍,化解产权认定争议,从源头上控制“钉子户”产生。

  五、建立依法强制拆除的筛查、预案机制和拆除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制度。

  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决策、科学安排拆迁任务,同时,实施单位及早筛查潜在钉子户、及早启动法定程序,以依法实现强制拆除。在拆除过程中,建立证据保全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比如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出具公证书或律师见证书,锁定证据,避免更多国家赔偿责任。(作者系四川川乾律师事务所主任、南充市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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