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四川法治研究网!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一线传真 | 社会与法 | 最新法规 | 领导访谈 | 理论调研 | 公安 | 法院 | 检察 | 教育 | 卫生 | 国土
最新资讯 | 大案要案 | 案例评析 | 深度追踪 | 专题展示 | 司法 | 监狱 | 交警 | 税务 | 水电 | 乡镇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最新法规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城市规划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关事项的通告
时间:2016-03-01 09:43:25  来源:本网原创

 

遂府通〔2016〕1号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市政府决定从2016年3月1日起,在市城市规划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启用不动产统一登记簿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机构
根据遂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等有关机构编制事项的通知》(遂编发〔2015〕47号)精神,由市国土局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由遂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动产登记经办工作。
二、登记业务类型
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类型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森林和林木所有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解)封登记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予以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仍由原发证机关办理。
三、登记簿证启用及证书效力
从2016年3月1日起,市城市规划区受理的不动产登记申请,按不动产统一登记程序办理,由市国土局颁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停止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林权证》。按照“不变不换”原则,2016年3月1日前,依法颁发的前述证书继续有效,不需申请更换,在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
四、受理范围
市城市规划区内原由船山区负责登记管理的区域,仍由船山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待船山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后颁发新证;遂宁开发区托管区域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由设在遂宁开发区政务中心一楼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遂宁开发区分中心受理;市河东新区托管区域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由设在市河东新区政务中心一楼大厅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河东新区分中心受理;其他区域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由设在市政务中心一楼大厅的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受理。
特此通告。
                            遂宁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6日       
 
四川法治研究网:版权所有
投稿QQ:747362402 写作交流群:251300042 商务合作:028-85273695
部分转载于网络,信息作为参考。本站不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如果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