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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时间:2017-08-09 11:06:49  来源:国土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南充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顺庆、高坪、嘉陵三区人民政府是征地补偿安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被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等具体工作;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国土、监察、公安、财政、民政、人社、住建、规划、林业、水务、房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密切配合,负责业务指导和工作协调,涉及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协助,共同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章  征地补偿安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组(社)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村(居委会)、组(社)予以公告,公告期不得少于10天。
    第五条  自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
    (三)买卖、抵押、变换、赠与、分割、租赁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影响征地补偿安置的活动;
    (四)抢种、抢栽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地面附着物。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对在被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地面附着物和抢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等不予补偿。
    第六条  征地公告后,在被征地和拆迁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公安机关停止办理村民户口的迁入和分户手续;住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房屋规划报建手续;房管部门停止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国土等区级相关部门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经营者及相关权利人,对被征收土地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地类、面积、数量等情况进行调查、测量、清点、登记和确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相关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
    第八条  被征收土地的地类,由有资质的土地测绘部门按照国家有关土地分类的标准和技术规程确定,作为计算征收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依据。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基本信息,由征地部门到户籍管理部门免费查询、逐一登记,并在被征地村、组公示无误后,及时将相关资料抄送财政和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社会保险机构、就业服务机构,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的依据。被征地农民安置年龄和参加社会保障的年龄以征收土地公告日为基准日核定。
    第十条  下列人员享受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公告前,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有承包责任地或者因法定原因(依法婚嫁、生育、收养)入户的正住农业户籍人员,以及这些人员中服现役的士兵、复员士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和劳动教养人员;
    (二)征地公告后3个月内,依法婚嫁、出生登记入户的人员。
    下列人员不享受征地补偿安置:
    (一)征地公告前,除依法婚嫁、生育、收养登记入户之外投亲靠友、空挂户等其他原因迁入,未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的人员;
    (二)征地公告前已被组织、人事部门招录或招聘为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职工,或被国有大、中型企业招聘为正式职工的人员;
    (三)因退休(养)或企业改制下岗回乡居住的原城镇工作单位人员(含轮换工);
    (四)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死亡人员(含征收土地公告之日前已死亡但未及时注销户口人员);
    (五)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未建立法定收养关系并办理收养登记、入户登记的捡拾、领养他人子女以及征地公告后收养登记入户的人员;
    (六)原属非农业人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七)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协商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八)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应享受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国、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以测绘地类耕地面积为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倍率的依据。需要安置的农业人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  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计算方式为: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照以下标准计算: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每亩耕地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6倍计算。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上述标准减半计算。
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根据当年省国土资源厅核定、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标准执行。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直接用于一次性安置费用、缴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被征地农民的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符合补偿安置条件的,采取一次性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采取按月发放生活补偿费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补助费标准和条件以南充市人民政府当年制定公布的为准;本办法实施之后,不再采取按月发放生活补偿费方式安置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一次性安置的,一次性安置费用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优先用于支付个人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所需费用,参保不足部分由政府从土地收益中列支。参保后,剩余的安置补助费用于个人的生活安置,剩余的土地补偿费由征地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
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满16周岁的,其安置补助费由征地部门支付给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法定监护人,相应的土地补偿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使用。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对被征地人员实施农转非安置的,土地补偿安置及社会保障按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政策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收,依据有关规定按农业人口安置的人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补偿安置部门直接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符合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纳入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六条  青苗补偿和果树、林木(含零星桑树)、竹、花圃等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青苗和果树、林木、竹、花圃等地面附着物属个人所有的,补偿费补偿给个人;属于集体所有的,补偿给集体经济组织。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个人的堡坎、水沟、院(晒)坝不予补偿,在集体还房时统一修建公共配套设施;选择货币补偿或自拆自建被拆迁人个人的堡坎、水沟、院(晒)坝应予补偿。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  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年龄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和《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2009〕302号)以及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南府办函〔2010〕111号)的规定执行。即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其中个人部分不超过8%),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最多不超过15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照实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到达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一次性安置供养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直接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缴纳,安置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从土地收益中解决。
    第十八条  批准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其个人应缴费用,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居民当年个人缴费标准,全额支付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最低缴费年限不低于5年。
    批准征地时男、女均年满7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个人不缴费。其个人所缴费用,由当地政府按城镇居民当年个人缴费标准,按5年缴费年限,一次性清偿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
    批准征地时男年满45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政府给予10年缴费年限补助;对批准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不满45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地政府给予5年缴费年限补助。补助标准为:其医疗保险补助年限,由当地政府进行一次性按10年、5年清偿给当地医保经办机构,并以当地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为基数,按每年10%的缴费基数递增率累计计算。
    第十九条  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批准征地时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5周岁的,按《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川劳社发〔2004〕6号)和《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被征地农民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明电〔2011〕56号)的规定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按户口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的1%一次性计交10年,从本人的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抵缴;其余部分按照集体出资20%、政府出资80%的比例,从政府土地收益中筹集。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按规定享受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条  一次性安置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在失业保险期满仍未能就业且生活无保障,符合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国、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在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不按规定标准进行补偿安置,损害国家利益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利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要求超标准补偿,无理取闹,组织、煽动、聚众闹事,阻碍交通,阻扰建设,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等违法行为,视其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正在依法实施征地但尚未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按本办法执行;原征地已补偿安置的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发布前,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解释。
 
附件: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附件   
南充市城市规划区征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
补偿标准
 
    一、青苗补偿标准
(一)耕地(包括水田、旱地及粮食间、套、混种植的农作物地):按当年年产值标准执行。
(二)成规模净作种植的专业蔬菜地: 2400-3500元/亩。
二、林木、果园及苗圃补偿标准
(一)成片林木补偿表

序号
补偿项目
补偿标准(元)
名称
生长期
说明
单位
1
水果类
锦橙、血橙、脐橙、夏橙、椪柑、香柚、柑橘、桃子、苹果、杏子、柿子、青枣、李子、枇杷、樱桃、
幼苗
 
600
幼树
 
1000
产果期
初果
 
4000
盛果
 
6500
衰果
 
2000
葡萄
幼苗
 
1000
幼树
 
2000
产果期
初果
 
4000
盛果
 
8000
衰果
 
2000
2
干果类
板栗、核桃、坚果
幼苗
 
1000
幼树
 
2000
产果期
初果
 
4500
盛果
 
7000
衰果
 
2500
3
桑树
幼苗
 
4500
产叶桑
 
7000
4
油茶、汕桐、乌柏
幼树
 
2800
小树
 
3500
中树
 
4500
大树
 
2800
 
 
 
 
 
 
 
 
 

说明:按照本表补偿后的林木不另付青苗费、砍伐费。零星、套作或一年以内种植的桑树按林木、果园及苗圃补偿标准第三条规定办理。
(二)其他成片经济林、用材林补偿表(单块种植面积在0.5亩以上的)

 
新造林林地(元/亩)
未成林林地(元/亩)
已成林林地(元/亩)
苗圃(元/亩)
花卉
药材
备注
经济林
1350-2000
1300-2500
3000-4000
3000-4000
按搬迁费用评估评审价
按搬迁费用评估评审价
不另付青苗费、砍伐费
用材林
800-1300
1100-2100
1400-2600
1400-2600
 
 
不另付青苗费、砍伐费

(三)对单块面积0.5亩以下的零星林木一律不再按棵数进行补偿,耕地中的林木(含桑树)按1000元-1500元/亩、非耕地中的林木(含桑树)按每亩2000元-2500元/亩的标准包干补偿给被征地村民小组,在国土资源部门及征地涉及村级组织的监督下,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据实合理分配给有关权利人。
三、蔬菜大棚补偿标准(以占地面积计算)

柱架结构
标准
必要条件
补偿标准
内外镀锌钢管
直径6cm
长宽高
30×6×2.5
钢管间距70cm至100cm,横向钢条3根拉通到30米处底边
10-17.5元/m2
镀锌钢管与竹木混建
直径6cm
30×6×2.5
钢管间距70cm至100cm;横向钢条3根拉通到30米处底边
8-11元/m2
木混、桩架
8cm×
8cm
30×6×2.5
钢筋混凝桩标准10Φ筋灌注水泥
5-9元/m2
竹木架
宽4cm
长00cm
30×6×2.5
间距为100cm横向3尺拉通30米处底边
3-4.5元/m2

说明:1.大棚补偿按平方米计算,含材料费和工时费。
      2.由棚主处理大棚残值的,全钢架棚扣除10%、半钢架棚扣除5%的补偿费。
四、地上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序号
补偿项目
单位
补偿标准(元)
1
围墙
乱石、土围墙
平方米
35
砖、石围墙
平方米
110
2
院坝(晒坝)
三合土
平方米
22
砖、石、水泥泥浆
平方米
75
石板坝
平方米
65
3
粪池
土粪池
立方米
50
水泥、三合土粪池
立方米
80
条石粪池
立方米
260
4
水井
土水井
260
条石水井
650
压水井(含机械取水)
1100
机井
1100
5
坟墓
普通坟墓
3000
砖、石、水泥修砌
3500-4000
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
5000-5500
6
沼气池
产气沼气
立方米
300
未产气沼气
立方米
60
7
堰塘、鱼池
浆砌鱼池
立方米
300
砖石砌筑鱼池
立方米
380
土鱼池
立方米
30
8
 
平方米
1800
9
村道路
土路
100
泥结碎石路
160
沥青路和水泥路
350
规模石板路
30-50
10
农用水沟
条石
立方米
260-320
土沟
4-10
11
砖瓦窑
正在使用的(废弃的不补)
3800-5500
12
广柑苕窑
 
400-600
13
照明线
 
4-6
电话线
 
4-6
闭路电视线
 
4-6
广播线
 
2-4
自来水管(PPR)
 
8-12
14
外设猪圈
 
400-600
15
堡坎
 
立方米
8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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